金融系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6

 

金融系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
为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提高金融系教学质量,根据《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领导干部听课管理办法》,结合金融系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系领导包括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教学工作副主任与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应有计划地听课;任课教师也应按规定听课。
二、重点听新开设的课程、实施教学改革的课程以及首次开课教师的课程。
三、听课要求:
1.系领导每学期应全面了解本系教师课程教学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每学期至少应听本系1/2的开课教师的课程。
2.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每学期所开全部课程各听1—2次或重点连续听开新课教师的课。
3.教学秘书将本系课表及听课记录表提供给听课人员。并且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4.专业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常互相听课,取长补短,广泛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5.各有关人员均应将听课纳入自己的学期(学年)工作计划。
6.参加听课人员,均应填写《听课记录表》,交教学秘书存档并交教务处。各有关人员听课之后,应及时同任课教师交流,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5日金融系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金融系
201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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