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2-06
金融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精神,结合金融系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特别资助对象、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相对标准与绝对标准、分类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金融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系里存档,同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六条 要结合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的内容、困难证明及访谈信息,核实学生申请信息。符合条件者参加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的量化测评。
第七条 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信息、访谈学生信息等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对量化测评结果进行调整。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经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师生有异议的,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由认定工作组负责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初可向系认定工作组申请档案调整。认定工作组应结合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日常消费等行为,调整申请调入、调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济困难程度加重的可申请调高困难等级,经济状况转好的应调低困难等级,不再存在困难情况的应调出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
第九条 系里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抽查,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谈话、访谈同宿舍同学和走访学生家庭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条 本办法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从2016年6月14日金融系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融系负责解释。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特别资助对象、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相对标准与绝对标准、分类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金融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系里存档,同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六条 要结合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的内容、困难证明及访谈信息,核实学生申请信息。符合条件者参加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的量化测评。
第七条 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信息、访谈学生信息等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对量化测评结果进行调整。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经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师生有异议的,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由认定工作组负责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初可向系认定工作组申请档案调整。认定工作组应结合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日常消费等行为,调整申请调入、调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济困难程度加重的可申请调高困难等级,经济状况转好的应调低困难等级,不再存在困难情况的应调出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
第九条 系里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抽查,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谈话、访谈同宿舍同学和走访学生家庭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条 本办法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从2016年6月14日金融系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融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