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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家名言

    任何形式的翻译行为,包括翻译本身,都可被视作一种行为。任何行为都有其目标或目的。
                                       ——汉斯·弗米尔(《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2009;第83页)



    1978年,德国语言学家汉斯·弗米尔首次在其论文“普通翻译理论框架”中提出了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Skopos”一词来自希腊语,意为意图、目标、目的或功能。弗米尔认为,目的论适用于每一个翻译项目,它洞察了翻译的本质,即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
    在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弗米尔提出的目的论理论发挥了主要作用。作为著名翻译学者凯瑟林娜•赖斯的学生,弗米尔对以语言学为导向的翻译理论感到不满,因为他认为翻译 “不仅仅、甚至不主要是一个语言过程”,而是一种人类行为,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有意的、有目的的行为。
    弗米尔提出了决定译者翻译策略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在这三个原则中,目的原则置于首位,即当三者发生冲突时,目的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
    1. 目的原则(译文由其目的决定):翻译并非由原文、原文受众受到的影响或作者赋予原文的功能决定,而是由译文的预期功能或目的决定,即由翻译发起者决定。
    2. 连贯原则(译文必须做到语内连贯):译文必须具有充分连贯性,应符合目标受众的背景知识和所处情境,以确其保能够理解。
    3. 忠实原则(译文和原文之间必须连贯):译文和原文之间要确保连贯性。
    在弗米尔和赖斯合著的《通用翻译理论基础》(1984)一书中,目的论进一步发展为一般翻译理论的基础。诺德的英文著作《翻译是一种目的性活动》(1997)第三章进一步解释了弗米尔理论的基本概念。
    弗米尔的目的论对翻译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它使翻译理论超越了静态的语言学翻译。翻译不再仅仅被认为是一个语言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行为;而译者也不再是从原文到译文的机械复印机,而是一位既要完成委托的翻译任务又要确保译文质量的翻译专家。它允许同一文本根据翻译目的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
    但目的论有其局限性。诺德(1997)和夏夫纳(1997)讨论过一些其他学者对目的论的批评。这些批评主要包括:
    1. 目的论宣称是通用理论,但实际只对非文学文本有效。文学文本要么没有具体目的,要么风格太复杂;
    2. 赖斯的文本类型取向和弗米尔的目的论,两者所讨论的实际上是不同的功能现象,不能扯在一起;
    3. 目的论对原文语言特色的关注不够,对译文对微观层面上一些特点的传达也关注不够。即便是翻译目的得到了充分实现,个别地方在风格和语义层面上仍然可能是不充分的。


参考文献:
1. 杰里米·芒迪(著),李德凤等(译),《翻译学导论——理论与实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 马会娟、苗菊(编著),《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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