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的在校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我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如下: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
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
加盖公章。
(三)在学校入伍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将《申请表》递交到征兵办公室盖章;在所在地入伍的学生将《申请表》交到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并寄送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入学前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
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交回学校。学校在收回资金后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