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03
第一条 为做好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学费资助条件的,由本人自愿向学校提交资助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资助申请表》,学校汇总后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
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八条 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我校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到我校。
5.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