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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03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特别资助对象、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相对标准与绝对标准、分类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二)院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
1.学生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院系存档,同时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访谈学生。新生入学一个月内,院系应积极开展学生访谈工作,详细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本人所受社会资助情况,向学生介绍学校的资助体系,鼓励学生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
3.核实信息。各院系结合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的内容、困难证明及访谈信息,核实学生申请信息。
(二)量化测评
学校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量化测评,对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评价,区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划分为特别资助对象、重点资助对象和一般资助对象。
(三)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信息、访谈学生信息等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对量化测评结果进行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公示建档
院系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的,可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八条 动态管理
学生每学期初可向院系认定工作组申请档案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应结合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日常消费等行为,调整申请调入、调出家庭经济困难名单,经济困难程度加重的可申请调高困难等级,经济状况转好的应调低困难等级,不再存在困难情况的调出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学校和院系每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对已发放的资助资金进行收回;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从2014级开始实施。原《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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