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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日期:2014-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为:
1.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的起草和制定,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2.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合格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3.协助学校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4.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5.及时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事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情况的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和利息
第七条 贷款期限。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八条 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五章 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归还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1.各院系初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材料,并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2.经办银行审批后,交材料返回学校,学校将借款合同和借据发给学生本人,同时将学生贷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3.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者;
(2)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3)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发放。学校负责将每学年贷款中生活费部分一次性发放给借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归还
1.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和学校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3.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允许有条件的学生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
4.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贷后教育。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 建立借款学生基本信息库。主要内容有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经济情况、信用档案、就业情况等。借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资料装入个人档案,贷款还清后撤出;如在毕业前偿还所有贷款的借款学生,贷款资料将不再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加强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对获得贷款的学生的日常生活要跟踪了解,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停发贷款;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违纪、留级(非疾病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各院系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经办银行将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学生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如未能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和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和学校做好贷前、贷后管理、按时统计、确定贷款学生信息以及贷款学生毕业后欠还本息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十大正规足球外围网站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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